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黄某与陈某因合伙协议发生纠纷,陈某将黄某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退还陈某合伙预付款66000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拒不履行判决,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黄某收到上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2016年9月,黄某被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执行完毕后,黄某仍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16年10月,陈某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书,请求对黄某刑事立案。2016年11月,斗门区人民法院向斗门公安分局移送立案侦查。201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两天后,黄某家属根据判决支付给陈某全部合伙款项及诉讼费66725元,取得了陈某谅解。
8月15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起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但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