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 金湾区将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评定委员会将按照跨领域、专业性、高层次、社会化的原则组建,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有关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成员人数需为单数且不少于17人。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了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等。
《办法》指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指金湾区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在金湾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近3年未发生亏损”等多项条件。对于有“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等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办法》指出,评定委员会将下设秘书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及要求,评定流程包括了申报、资格评审、材料初审、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议公示、审定报批等。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由金湾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据悉,自该《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凡获得珠海市市级质量奖的组织,在得到珠海市市级质量奖奖励后,金湾区将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为市级质量奖奖励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