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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402执22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7)粤0402执2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彭耿耿名下座落于香洲乐园路68号1栋503房(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070842号)已裁定过户,并裁定注销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该房地产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码: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100117276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书及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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