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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规范住宅区公共配套管理

接收管理单位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

  本报讯(记者陈颖)8月28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印发,明确这些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共同监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建成后配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产权移交手续,接收管理单位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建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常态化监督机制。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例如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社区体育公园、社区肉菜市场、养老服务设施等。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进而有“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产生,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因此,珠海印发《办法》,以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为居民创造宜居环境。

  《办法》以列表形式明确配建学校等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和产权归属,并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条件核实、同步交付使用。《办法》明确,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建设或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完成建设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时通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形成联动监管,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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