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重申:全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非固定场所、养殖厂、家庭等所有地方禁止经营河豚鱼。禁止任何商贩擅自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及野生河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守法经营,不得违法加工、代加工、经营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制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各镇及区卫健、海洋渔业、食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加大对辖区违法捕捞、售卖、收购、销售、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制品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积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科普宣传、食品安全警示等工作。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对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河豚鱼因含有剧毒河豚毒素,中毒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极易导致中毒者额神经麻痹。重者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中毒死亡率较高。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死亡事故,因此,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加工经营河豚鱼。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珍视生命,切勿购买、食用河豚鱼及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