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
收费每天不能超过2次
根据《意见》,私人小客车(七座以下,含七座)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意见》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不等于网约车。网约车是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网络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必须获得相应许可,驾驶员通过驾驶行为实现盈利,根据乘客意愿决定该次运输的起终点及线路,每天营运次数不受限制。价格方面实施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而基于网络开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是民事行为,网络平台、驾驶员和车辆无需获得许可,除常规车检外不对车辆的具体技术指标作要求。由于每次运输都是驾驶员自身的刚性出行需要,只是通过网络平台促成与驾驶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员共同乘坐,实现减少道路资源占用、出行成本分摊的目的。
《意见》提出,私人小客车每天合乘出行的收费次数不能超过2次,免费互助的出行次数则不受限制;每次合乘的乘客批次(预约一次即为一批次)不能多于2次,也就是每次合乘时,驾驶员只能接受2批次的乘客预约合乘,乘客人数不能超过车辆的有效座位数。
单批次合乘的费用
每公里不能超过1.3元
《意见》明确,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二类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2.6元/公里)的50%,也就是单批次的乘客,每人缴纳的费用每公里不能超过1.3元。
为避免驾驶员或平台通过组织多批次乘客合乘实现营利,《意见》指出,除了每次合乘应不多于2批次乘客外,且每批乘客收费的折扣系数不得高于0.6,即合乘情况下每批乘客支付的公里费用为实际公里数的原价的60%,即“2.6×实际里程×50%×0.6”。
以前山城轨站到金湾机场为例,里程约35公里,按照每公里1.3元计算,单批次的乘客分摊的出行成本上限为每人45元(2.6元×50%×35=45元);如果是两批次乘客合乘,则每批乘客支付的费用应“实际行程公里数×0.6”。
《意见》有效期为3年,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