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今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吴某夫妻俩明知在禁渔期内,仍驾驶一艘纤维船前往前山河,当他们使用改装的渔具在白石桥与华发世纪城一带进行电鱼作业时,被当场抓获,查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00余斤及蓄电池2个、升压器1台。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破坏作业水域生态环境
关于两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在电鱼作业过程中所释放的电流,会导致水域内的鱼虾、藻类和浮游生物大面积死亡,侥幸存活的鱼类也会丧失繁殖能力,给作业水域的水生生物造成极大伤害,两被告人应赔偿其行为给作业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修复费用。
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综合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吴某非法捕捞水产行为对作业水域的影响、两人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主张两被告人支付人民币6000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两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两被告人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决两被告人在珠海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