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平因贩卖毒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先后三次被判刑。2016年12月赵某平被释放后,以其设立的“赵氏投资公司”为据点,网罗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赵某平与赵某毅为首要分子,赵某豪、赵某培、赵某亮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威胁、贿赂等手段,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农村土地发包行业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由赵某平、赵某毅负责筹集资金或者获取投标资格,在投标前联系并说服竞标者放弃投标,从中牟利。
2017年11月7日,斗门镇大赤坎村九组永加围115.95亩耕地承包权通过三资平台公开招标,蔡某等14人参与竞标。同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平、赵某毅组织赵某豪等人,在投标现场声称:“这支标我们拿定了,如果识相的话就收2000元茶水费退出”。在受到劝说、威胁、贿赂的情况下,其他竞标人员按要求在标书上填写每亩1000元底价后,赵某平等人收走竞标人的标书统一进行投标。最终,赵某毅以每亩租金人民币1001元投得永加围115.95亩耕地经营权。
2017年11月期间,赵某平、赵某毅等人先后三次通过此种方式,以仅高于底价1元的价格,取得或代他人取得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300余亩耕地、鱼塘的承包权,从中获取好处费50余万元。
2018年1月23日上午,在斗门镇小壕冲村334亩鱼塘承包权公开招标现场,赵某毅、赵某平未与另一投标方李某华未谈拢围标事宜,加上现场有人一直威胁参与投标人员,导致流标。李某华等人离开投标现场时,在赵某平指使下,赵某培、赵某豪等人与李某华一方几十余人持木棍、灭火器、铁锹、类似火枪的道具枪等进行追逐、喷射和对峙,并在民警赶到前逃离现场。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赵某毅等5名被告人结伙采取威胁、贿赂手段,多次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赵某平、赵某毅又有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并在斗门区域内多次实施的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