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伟宁 通讯员王丽慧 张梦颖 林碧娜
调解不成,消费者提起诉讼
2017年3月25日,钟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订购白色小汽车一辆。提车后不久就发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气愤不已的钟先生拨打珠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钟先生便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一赔三”支付购车款2754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交通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庭审中,钟先生称新车出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密封胶、警示标志上沾有喷漆点,变速箱的螺丝封漆不齐整,严重生锈等问题。该汽车公司辩称,其销售并交付给钟先生的车辆是由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公司取得车辆之后没有对车辆进行过任何处理,包括改动及维修,某汽车公司没有任何欺诈行为。钟先生所购车辆并不存在翻新的情况,钟先生所提供的照片如车身存在色差等,均属于车辆生产过程中的误差,可以修复,只是外观瑕疵,并不影响实际使用,至于钟先生所述的车辆多处被腐蚀以至出现锈迹,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的,这与钟先生的使用环境及使用习惯相关。公司还表示,钟先生所购买的白色小汽车由力某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其所指车辆瑕疵在力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均有体现。
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两万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汽车公司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检修,车辆在出厂前的检测及修整、校正工作均由汽车生产厂家完成,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的车辆更符合新车出厂检验标准,某汽车公司没有主动向钟先生告知车辆出厂前的检修情况,符合其认为出厂前的检修行为属于汽车生产环节的认知,不能据此认定某汽车公司有故意向钟先生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导其购车的情形,某汽车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钟先生以欺诈为由主张某汽车公司“一赔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PDI检测作为新车交付前进行的最后一道检查,是为了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某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的经销商,知悉其所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是其作为销售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的PDI检测维修记录,可能影响到钟先生作为消费者选择权行使事项,其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说明及解释。
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未向钟先生出示涉案车辆出厂前的检测维修记录,损害了钟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结合该车辆外观的瑕疵程度,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钟先生20000元,驳回了钟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钟先生、某汽车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