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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未主动告知新车出厂前检修情况

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两万元

  近日,香洲区法院对一起因新车买卖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珠海市民钟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小汽车,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双方调解不成,便将该公司告上公堂。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汽车公司未向钟先生出示涉案车辆出厂前的检测维修记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钟先生20000元。

  本报记者 张伟宁 通讯员王丽慧 张梦颖 林碧娜

  调解不成,消费者提起诉讼

  2017年3月25日,钟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订购白色小汽车一辆。提车后不久就发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气愤不已的钟先生拨打珠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钟先生便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一赔三”支付购车款2754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交通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庭审中,钟先生称新车出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密封胶、警示标志上沾有喷漆点,变速箱的螺丝封漆不齐整,严重生锈等问题。该汽车公司辩称,其销售并交付给钟先生的车辆是由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公司取得车辆之后没有对车辆进行过任何处理,包括改动及维修,某汽车公司没有任何欺诈行为。钟先生所购车辆并不存在翻新的情况,钟先生所提供的照片如车身存在色差等,均属于车辆生产过程中的误差,可以修复,只是外观瑕疵,并不影响实际使用,至于钟先生所述的车辆多处被腐蚀以至出现锈迹,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的,这与钟先生的使用环境及使用习惯相关。公司还表示,钟先生所购买的白色小汽车由力某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其所指车辆瑕疵在力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均有体现。

  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两万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汽车公司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检修,车辆在出厂前的检测及修整、校正工作均由汽车生产厂家完成,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的车辆更符合新车出厂检验标准,某汽车公司没有主动向钟先生告知车辆出厂前的检修情况,符合其认为出厂前的检修行为属于汽车生产环节的认知,不能据此认定某汽车公司有故意向钟先生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导其购车的情形,某汽车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钟先生以欺诈为由主张某汽车公司“一赔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PDI检测作为新车交付前进行的最后一道检查,是为了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某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的经销商,知悉其所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是其作为销售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的PDI检测维修记录,可能影响到钟先生作为消费者选择权行使事项,其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说明及解释。

  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未向钟先生出示涉案车辆出厂前的检测维修记录,损害了钟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结合该车辆外观的瑕疵程度,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钟先生20000元,驳回了钟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钟先生、某汽车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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