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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

台风天违规行动遇险营救费由个人承担

  记者16日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制订工作已纳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该局起草的《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已对外公布,即日起征集各方修改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市民个人防台风责任与义务,规定在防御台风期间,个人应服从全市防灾减灾工作大局,在政府指令下达后,拒不配合转移、不听劝阻违规行动导致救援力量须出险营救,救援费用由被救助者个人承担。

  文/本报记者 苏振华

  违规行动遇险 营救费用自理

  自2017年以来,我市接连遭受强台风影响,其间,极少数群众不顾后果,顶风违规行动遭遇险境,各级应急救援力量紧急施救,不仅带来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投入,影响到全局性防风抗灾行动,还造成营救人员身处险境,平添人员伤亡风险。为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极力杜绝类似情况发生,“条例意见稿”在第三十二条做出了特殊规定,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相关部门发布防台风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引后未采取避险措施,或者拒不执行和配合人员转移、安置决定,而导致其需要救援救助,因救援救助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台风期间违规行动者,营救过程各项成本,政府不再包干,须当事人自掏腰包。

  台风天未按要求停工小心担责

  同时,“条例意见稿”还提出,珠海台风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及时、主动进行防御或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单位和雇主不得违反台风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的要求,强行要求非抢险救灾或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工作人员到岗工作;不得因工作人员遵守防御指引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扣减其工资报酬等待遇。单位和雇主违反条例规定,强行要求工作人员到岗工作,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单位或雇主刑事责任。

  用工50人以上企业每年至少一次防风演练

  此外,“条例意见稿”将公众防台风能力培养纳入市民素质教育,提出我市各级防台风指挥部、有防台风职责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用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台风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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