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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2018)粤0402执恢2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王金水名下座落于位于斗门区斗门镇黄杨大道1902号22栋1单元302房(证号:0300067053),已裁定过户及裁定注销抵押权人王宜腾对该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他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300041282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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