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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1884号之五、(2018)粤0402执恢214号之一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许大兵、彭景媛名下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港昌路911号(漾湖明居)(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63658、0100163659号),已裁定过户并裁定注销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他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100091698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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