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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执560、872、1492号(2017)粤0404执恢50、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7)粤0404执560、872、1492号(2017)粤0404执恢50、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产权人莫小莲位于红旗镇中兴路东珠花新村D8栋201房及2号单车房(粤房地证字第C0843664号)已裁定过户及原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0200017835)、已裁定注销。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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