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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402执恢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林晓民名下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洲路8号九昌大厦1207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C3503590号),已裁定过户并裁定注销抵押权人黄堃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他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100145564、0100128992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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