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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金湾)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沈建成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2016年向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一路39号1-4栋地下室013号车位房地产权登记;沈建成非本小区业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湾分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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