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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台新规

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等问题

  本报讯(记者王帆)3月30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谁来移交验收和使用”、“怎样移交验收和使用”、“按照什么标准移交验收和使用”等问题。

  明确“谁来移交验收和使用”

  记者了解到,《通知》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过程中难以落地的现实问题,对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的关键环节的主体权责、流程内容和相关标准,回答了“谁来移交验收和使用”、“怎样移交验收和使用”、“按照什么标准移交验收和使用”等问题。

  《通知》表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区规划、国土、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

  《通知》提出了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并规定土地挂牌出让时,国土及规划部门要在相关出让文件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将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纳入。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按不低于《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建设。

  明确“怎样移交和使用”

  在验收环节,《通知》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移交验收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移交验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

  在移交环节,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交付区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内容包括实物移交、档案材料移交和产权移交。

  在使用环节,完成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移交后的12个月内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在确保本区公办幼儿园比例稳定在30%以上后,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有一定办园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成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通知》要求, 对于未按要求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未按时达标移交使用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据悉,《通知》自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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