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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根据法院送达的(2016)粤040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及(2017)粤0402执108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郭太英名下坐落于香洲区香溪路5号16栋1单元601房(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1179502号)已裁定过户,限原产权人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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