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如何设立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另外,条例对车库、车位管理与使用也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