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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法院送达(2017)粤0402执7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杨小兰名下座落于香洲区拱北港昌路449号2栋4A房(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2292798号)已裁定过户。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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