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以下简称“泥头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必须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自卸汽车。
(二)车辆外观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驾驶室外顶部应安装带有车辆所属单位简称字样、外观标识统一的顶灯,车箱的两侧及后部栏板应喷涂或粘贴符合标准规定的放大号牌号码;
2.车身及车箱应选用国标GB2893-2008《安全色》规定的颜色,2019年开始全市规范车身及车箱颜色统一使用黄色。
(三)车辆车箱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辆应具有自动开合密闭的车箱;
2.车箱使用平推式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
3.车箱内外结构应当平顺光滑;
4.车箱尾门与箱体应有密封措施,并且密封性能良好;
5.车箱尺寸应与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相匹配。
(四)车辆应当采取以下安全设施:
1.具备限速装置、驾驶员视觉盲区防护装置;
2.具有车箱顶盖、尾门工作状态不正常提示装置。
(五)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691-2005第V阶段限值。
(六)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并须将车辆实时数据接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平台。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泥头车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准行证后,方可参与运输、上路行驶。
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严格管理出入工地的泥头车,配备专职人员严格落实泥头车冲洗和查验工作,对证照不全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对超载超限、未密闭、车轮和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四、砂石销售、渣土的业主、采砂石场、取土场和建筑垃圾处置等单位应严格管理出入场地的泥头车,配备专职人员严格落实泥头车冲洗和查验工作,对证照不全的车辆不准进入场地;对超载超限、未密闭、车轮和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驶出场地。
五、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车辆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行为,各职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
六、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泥头车规范化管理,推进泥头车密闭化改造和更新工作。香洲区和高新区从2018年4月1日起,金湾区、斗门区、高栏港区、富山工业园从2018年7月1日起,万山区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禁止非密闭式泥头车运载上路。横琴新区(含一体化发展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从2018年2月1日起至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过渡期间,非全密闭泥头车不得在主干道(港湾大道-情侣路全线;九洲大道-珠海大道-机场东路;迎宾路;人民路)行驶。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