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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送达的(2017)粤0402执恢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7)粤0402执恢1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原产权人王渝剑、沈芯华名下坐落于情侣北路11号(每一间花园)8栋1001房(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39346、0100239347号),已裁定过户并注销抵押登记(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100136097号)。限原产权人王渝剑、沈芯华及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声明、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作废。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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