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可以要求返还吗?近日,横琴法院审结一宗此类案件,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
小致(男,化名,下同)与小苏(女)于2017年初恋爱同居。2022年底,小致向小苏提出分手,要求小苏将恋爱期间自己转账给她的105万余元全部返还。小致声称,恋爱期间他付出的所有金钱,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小苏理应返还。
小苏称,这其中的40万多元是小致送给自己的购车款,10万元是送给自己开店的钱,其他是日常生活共同开支,以及红包、礼物等。小苏认为,这些转账款项并非附条件赠与,小致也未曾向她提及过订婚、结婚,反倒在她主动提出结婚时拒绝了。据此,小苏认为自己不应返还这些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致与小苏在恋爱关系中并未缔结婚约,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明确,小致回避缔结婚姻的问题,并无与小苏结婚的意思表示。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互有转账。关于转款的用途,针对40多万元的购车款,小致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购买车辆是为了给小苏保障,分手后车辆即归小苏所有,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其中10万元,小致明确系给小苏开店;至于其他的款项,大部分系小致自称给小苏的家用,还有一些款项如5200元、999. 99元、1111.11元等,属于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据此,法院认定,小致向小苏支付的款项应当视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能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致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在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以上给付财物,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的纯粹赠与,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