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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我队依法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查处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自通告之日起3个月(含)仍未接受处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对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名单详见珠海市公安局网站(https://ga.zhuhai.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3689695.html)。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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