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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完成磋商

当事企业自愿赔偿38万多元

  本报讯(记者郑振华)4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与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82460元,赔偿义务人自愿履行赔偿责任。据悉,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市完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零”的突破。

  2019年底,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人反映,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将30吨过期树脂违法填埋。调查发现,在该公司危废储存场地西南侧3号仓库地面下约1.5米深处发现疑似填埋固体废物。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采样鉴定后,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结论显示,该公司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382460元。赔付款在扣除鉴定费后,将用于相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向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赔偿要求,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应邀派员到场指导。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已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会后,双方对商定内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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