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队依法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查处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从通告之日起3个月不来办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 上述依法扣留的车辆名单详见珠海市公安局网站(http://ga.zhuhai.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2628651.html)。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