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一个月“闪婚”
王某(化名)离婚后带着女儿小兰(化名)从外省来到珠海生活,因母女俩没有珠海市户籍,小兰只能在私立小学就读。
2019年8月,王某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了同处离异状态的珠海户籍男子李某(化名)。断断续续网聊两个月后,2019年10月中旬,王某主动约李某见面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在香洲区并没有固定住处,双方一直通过微信维持感情。2019年11月,在王某的不断催促下,两人恋爱不到1个月就匆忙登记结婚。
2020年1月,王某和女儿随李某在香洲区落户,女儿小兰顺利入读香洲区某公立小学。双方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李某每月都给王某2000元的生活费。登记结婚后,李某还向王某转账了3000元“彩礼钱”。
登记三个月“闪离”
2020年2月,王某在微信中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2020年4月,王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以两人结婚以来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其实施冷暴力,不与其过夫妻生活,对她和女儿小兰漠不关心,不兑现婚前承诺给其开店、买房等事由,请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则答辩并提出请求称,他在婚前已告诉王某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只有周末才能回珠海。但每次回珠海后,王某不让他到其住处,也不同意随李某去住酒店,因此双方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
李某还表示,王某当初结婚动机不纯,匆匆结婚只是为了入户珠海,以便女儿上公立小学,达到目的后立即翻脸提出离婚,他感觉自己是被利用的工具,受到了王某的欺骗和愚弄,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综上,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钱、生活费及赔偿“感情损失费”等共30万元。
索赔“感情损失费”被驳回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也均认可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两人登记结婚后从未共同生活,王某向李某要彩礼钱、生活费等明显不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对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钱3000元及生活费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李某主张赔偿“感情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返还李某此前支付的生活费、彩礼钱共计9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