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没有将儿童游乐场所列入适用范畴。《条例》里规定的7大类、28种公共场所并没有涉及儿童游乐场所。因此,儿童游乐场所的开设不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发证,不在他们的监管范围内,所以也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和准入门槛。
童超建议,我市应充分发挥立法优势,积极制定儿童游乐产业的行业标准,从法律法规上提高相关企业的准入门槛,对于企业准入的资质可按照幼托等机构的要求,从严从重。对于场所内游玩人数的限制、安保人员的配比,以及上岗资质、卫生清洁要求,甚至保健医生配备等各个经营管理层面,出台对应的行业细则。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场所,予以警告、处罚、清退等行政手段。
此外,他还建议设立儿童游乐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定期为经营者提供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安全演练,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积极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并建议各部门联动协商,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