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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法院判令登报道歉

  本报讯 (记者马涛 通讯员郭道贵 梁倩雯)小区一居民因不满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表了不当言论。物业管理公司以名誉权纠纷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判令该居民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12月10日,香洲法院通过刊登法院公告的形式,顺利执结这件特殊的执行案件。

  市民雷女士是某大型小区业主的近亲属。2018年5月,雷女士在该小区400多人的业主群中发表言论,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公示广告费收支,其余的公共收益项目一分钱都没有进行公示。十几年累计下来,这笔款没有一千万,少说也有几百万……XX公司凭什么巧取豪夺?”等。

  2018年6月,相关部门在该小区广场举行《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宣讲会。雷女士公开发言称,该物业管理公司有一份没有公开的秘密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小区公共收益项目被该物业管理公司包干,而该物业管理公司多年来却从未公开过收支,雷女士认为小区的广告收益等都被该物业管理公司“侵吞”。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天的宣讲会上,在场人员包括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人员,宣讲律师,媒体记者和几十名业主及业主家属,雷女士声称该物业管理公司以“秘密合同”手段侵占小区公共利益,侵犯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女士不应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将质疑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以及在宣讲会上发布。雷女士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香洲法院判令雷女士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香洲法院审查。雷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雷女士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该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雷女士表示,拒绝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公开道歉,但法院可以将判决内容登报,费用由她本人承担。

  2019年12月10日,香洲法院在《珠海特区报》第8版刊登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该案基本案情和法院判决。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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