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陈某明在珠海市香洲区水拥坑村开设赌场牟利。期间,先后招揽了一批湛江遂溪的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壮大其势力。自2013年开始,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被告人陈某的个人非法权威。之后,以被告人陈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规模不断巩固和扩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发、蔡某勇、黄某益、廖某江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某友、苏某彩、麦某进、马某强、袁某文、黄某仔、林某豪、黄某卫、麦某振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