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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法院公开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带头大哥”被判刑十三年

  本报讯(记者马涛 通讯员毛宇宁 林碧娜)昨日,香洲区法院对陈某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发等13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陈某明在珠海市香洲区水拥坑村开设赌场牟利。期间,先后招揽了一批湛江遂溪的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壮大其势力。自2013年开始,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确立了被告人陈某的个人非法权威。之后,以被告人陈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规模不断巩固和扩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某发、蔡某勇、黄某益、廖某江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某友、苏某彩、麦某进、马某强、袁某文、黄某仔、林某豪、黄某卫、麦某振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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