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评出的10篇案例中,包括民事案例5篇、刑事案例3篇、行政案例1篇、执行案例1篇。这些案例涉及民生食品安全案、环境修复公益诉讼案、促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破产重组案等,社会影响大、审判效果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张伟宁
案例一:
蓝某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从养猪场到快餐店 八名被告形成死猪肉产销链
这是珠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蓝某明以每头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经营养猪场的被告人卢某清、宋某会、陶某群收购一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经营某冻品店的被告人罗某裕、李某莲及被告人陈某。陈某以每斤6.5元至7.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罗某裕、李某莲则将购买的死猪肉进行切块包装对外零售。被告人梁某培将多次从罗某裕、李某莲处购买的110斤死猪肉,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加工成快餐销售给客人食用。
其后,公安民警抓获了蓝某明、罗某裕、李某莲、宋某会、卢某清、陶某群、梁某培。2018年6月9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抽检的9批次样品中,8批次样品检出猪瘟、猪圆环病毒或兽药残留超限量。
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八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判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至4年从业禁止、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每一间业主委员会诉中化方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要求小区会所恢复用途 无业主大会授权诉讼被驳回
中化方兴公司是珠海每一间小区开发商,该小区建设了面积为4000多平方米的会所,并登记在中化方兴公司名下,用途为会所。但经勘查,小区会所实际用作餐厅、办公场所、药店、超市,部分房间、健身器材空置,会所游泳池也由某机构经营。每一间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恢复小区会所的规划使用功能。
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每一间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每一间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中化方兴公司更改会所使用功能是否属于损害业主公共权益情形,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应授权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方可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根据本案提交证据显示,并无业主大会针对此项事宜决议,亦没有业主大会授权,因此每一间业主委员会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三:
黄某彬、屈某诗等人与珠海市某超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林某水水产品档健康权纠纷案 11人进食海鳗后中毒 市场经营者赔偿逾12万元
2017年9月24日,黄某彬等11人在进食了在珠海市广某市场购买的海鳗鱼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并于次日前往珠海市人民医院就诊。
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案涉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结果,认为这是一起雪卡毒素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中毒食物明确为海鳗鱼(俗称“油追”鱼)。
珠海市某超发展有限公司是广某市场的经营者。珠海市某超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某彬、屈某诗赔偿损失共计22163.76元;向孔某东、何某金、孔某惠赔偿损失共计31222.11元;向周某湘、颜某娥赔偿损失共计20899.21元;向黄某坡、黄某珍、黄某仪、黄某婷赔偿损失共计51786.10元。
案例四:
曾某鹏失火案 宿营生火煮面引燃山林 扑救无力逃离被判入狱两年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曾某鹏登上凤凰山,并在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随后几日,曾某鹏每天白天到周围山体探险,晚上回到营地煮面、休息。同年12月20日18时许,曾某鹏生火煮面后,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以致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随后,曾某鹏因扑救无力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一部怀疑是犯罪嫌疑人遗落的手机,同年12月21日15时,曾某鹏在珠海东坑附近被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鹏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判处曾某鹏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17522.86元。
本案是香洲法院受理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曾某鹏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损害了森林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严重破坏自然资源,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其他案例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破产重整是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困难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本案便是在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下,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助力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走上正轨的典型案例。
陈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陈某、其妻子马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口角,争吵中,杜某某踢了马某某一脚,被告人陈某即用手推搡了一下被害人杜某某,导致其倒地骨折受伤。
本案一、二审裁判中均肯定了被告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但一审裁判却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审裁判认为被告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不能评价为侵权行为,亦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正面肯定和保护了公民的正当行为和利益,传递出引导公民践行诚信友善这一价值观的裁判导向。
张某文、侯某诉李某成、杨某生命权纠纷案
受害人张某时年九岁,其母亲侯某加入某户外活动QQ群。李某成、杨某于2017年9月底在该群组织沙滩露营活动。活动中,张某不幸身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李某成、杨某对本案损失承担40%的责任。侯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朱某信等与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本案申请执行人潘某叶自从申请执行之后一直下落不明,珠海法院采取执行创新举措破解执行难,最终使案件顺利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珠海市汇顺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本案的审理没有拘泥于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打破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以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的桎梏,认定建筑领域工伤保险主体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具有现实意义。
韦某明、李某苗与甘某辉、珠海奥园华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非本村村民与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因拆迁权益分配发生纠纷。
本案为此类纠纷的常见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