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草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城市道路清洁,不得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或者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拉挂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罚款。同时提出,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用智能化手段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鉴于以往施工作业单位施工完毕后不清理遗留垃圾、不采取环保和安全措施等情况,《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干净,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和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就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目前我市尚未达到全面城市化阶段,农村区域的道路清扫保洁难以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统一实施,《管理办法(草案)》只适用于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