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本通告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
运送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次氯酸钠车辆,为机场、加油站(气)站配送成品油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为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应急航空救援油料提供保障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用氧运输等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的车辆,不受限制。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