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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夜撞三轮车致一死一伤

两大学生被判刑并赔偿近130万元
  近日,香洲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两名大学生醉酒驾车致人一死一伤的案件尘埃落定,无证开车的郑某和乘车人何某分别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并要承担近13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马涛 通讯员 赵淑仪 邵珠倩

  低头看手机不料撞上三轮车

  2017年12月23日,何某(大二学生)驾驶其父亲的宝马车载上好友郑某(大三学生)、林某从深圳到珠海探友。5个好友晚上到华发世纪城酒吧街把酒言欢,直至次日凌晨4时,准备到拱北夏湾吃夜宵。因郑某饮酒较少,何某便将宝马车钥匙交给郑某,尚未取得驾驶证的郑某坐进了驾驶位。

  当车行至白石桥下桥路段时,郑某低头看了一眼手机导航,抬头突然发现宝马车右前方正行驶着一辆三轮车,郑某急忙脚踩刹车,却听到“砰”的一声,三轮车被撞得变形散架,两名男子被抛到路边。何某、郑某立即下车并分别拨打122报警及120急救电话,何某马上为三轮车上的乘客周某某做心肺复苏、查看三轮车驾驶员周某的伤情。救护车到来后将两名伤者送医治疗,两人向交警报告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员周某轻伤一级、乘客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何某悔不当初,积极沟通伤者及家属,主动赔偿周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71820.2元,支付周某医疗费56862.3元,希望尽力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法院判刑悔不当初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何某明知郑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予郑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何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判决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郑某、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何某及家属再次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社区意见等,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改判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维持一审法院对郑某的定罪量刑。

  在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周某某的家属、周某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郑某、何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经香洲区法院、珠海市中院审理后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周某某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伤残赔偿金1万元;郑某向周某某家属赔偿789808.49元,向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生活费等共计509500.19元;何某对郑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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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学生被判刑并赔偿近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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