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执行的,对境内主体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贷款利息、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统保平台项目保险及担保费用,为境外项目雇佣或聘请安保力量、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境外项目权益资源回运、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等支出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统保平台费用的资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境外园区项目。
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或组织省内企业于支持期内入驻国家或我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园区投资并实际运营的,除参照一般对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园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统保平台费用的资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增加10%),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培训费和保险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