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子公司被罚10万元
珠海中富称呼和浩特子公司因提供统计数据有误,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提供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该子公司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中富表示接受国家统计局的处罚决定,本次违法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5月6日早盘,珠海中富盘中价一度上涨近4%。
(张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