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起,为垄断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的地下赌场行业,罗志良招纳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不断扩充势力,并使用暴力赶走其他从事地下赌场的人员,逐步发展成为层级明确、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红旗镇一带,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打砸或者强行入股其它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收益;发放高利贷、聚众赌博、非法倾倒垃圾从中谋利;向有关公职人员(均另案处理)行贿以寻求非法庇护和纵容。一审法院根据3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量刑。
一审宣判后,其中26名被告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在该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7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已予准许。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罗志良等15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陈耀聪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诉人罗志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了除个别上诉人以外的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上诉人家属及社会各界代表共30名人员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