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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车厢高度不符合约定

汽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 通讯员王斌、张梦颖、林碧娜)李先生在珠海某汽贸公司订购了一辆货车,并对车辆的车厢提出了定制要求,结果提车后发现所定制车厢高度与其要求不符,认为不符合双方约定,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汽贸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香洲区法院对这起因定制车厢高度不符合约定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汽贸公司向买家李先生返还购车款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2018年3月9日,李先生在没有看现车的情况下与珠海某汽贸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向该公司订购一辆仓栅式运输车,并对车辆价格、质量、付款期限和方式、逾期提车后果等内容作出了约定。此外,协议中还注明,对车厢的高度等细节进行定制。李先生遂支付了购车定金两万元。

  一个月后,李先生接通知到汽贸公司处看车,但却发现这是一辆“裸车”,自己要求定制的车厢并没有看见。李先生要求汽贸公司尽快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尽快安装定制的车厢。同时,李先生应对方的要求又支付了4万元。9天后,汽贸公司通知李先生提车,李先生发现,该车驾驶楼与挡风板之间是有间隔,车厢顶部水管拆除后,车厢高度与安装在驾驶楼顶上的挡风板基本持平,却高出驾驶楼甚多,认为车辆车厢不符合双方关于车厢高度的约定,并要求更改。

  汽贸公司则认为,“车辆是按照双方在备注栏内的约定制作的”。双方僵持了很久,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一纸诉状把汽贸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双倍偿还购车定金4万元和购车款4万元。汽贸公司接到诉状后又向法院提出要求李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车款1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运输车驾驶楼并不包含其顶上的挡风板在内,所以车厢高于驾驶楼不符合约定。李先生指出后要求汽贸公司更改,但汽贸公司认为,如果按照李先生要求进行整改,是不符国家规定的。这表明汽贸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提供符合约定的车辆。法院认定汽贸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不但无权请求李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车款,还应当返还李先生已支付的购车款。同时,汽贸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最终判决汽贸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驳回汽贸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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