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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四万多条小区业主信息这样被泄露

制图: 赵耀中
  推销电话让人不胜其烦,你知道这些个人信息是从哪里获取的吗?近日,香洲区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男子罗某向某地产公司门店经理余某出售4万多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余某以及曾某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本报记者 张伟宁 通讯员 毛宇宁 邵珠倩

  违法交易

  男子兜售4万多条业主信息

  2016年10月,罗某在香洲区某小区门口的某地产公司门店,以2000元的价格向时任该公司门店经理的余某,出售本市某小区的业主资料。余某随后用U盘将该资料拷贝到自己公司的电脑里,共计有45285条信息。2016年12月,余某再将该资料用QQ邮箱转发给曾某,随后曾某又通过自己的QQ邮箱转发至其公司老板张某,并使用该相关资料对业主进行业务联系。

  2018年7月11日,余某、曾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6日,罗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买卖双方3人都有罪

  在庭审中,曾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曾某系被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犯罪情节较轻;曾某虽使用部分业主资料联系业务,但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曾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余某、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香洲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达到法定的数量均构成犯罪

  香洲区法院有关法官介绍,《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即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法官说,在本案中,罗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45285条业主信息卖给余某,余某购买业主信息并发送给曾某,曾某非法获取业主信息并发送给张某,涉案的信息数量也已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情节严重情形,3人均触犯刑律,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法官提醒,不论是出售、提供公民信息,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都构成犯罪。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个人也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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