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政策是我市为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对未裁员或裁员少的企业给予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正常经营、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25%。
申请企业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申请时存在以下补缴情形的,将视为未足额缴费,不符合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一是被投诉或举报,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查处并责令补缴失业保险费或缴费基数差额的;二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企业依据调解书或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三是企业跨年度补缴失业保险费或缴费基数差额,且办理补缴时间在次年3月1日之后(含3月1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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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4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