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透露,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好友销售玉镯,对方经常发玉器图片,并晒出很多售后好评,自己经受不住诱惑,花费数万元选购了一只。不料,货到后发现玉镯竟遭遇到“买家秀”与“卖家秀”:实物玉镯与图片介绍出入很大,玉镯的重量不足而且质量很次。周先生察觉上当,便向微信好友提出异议,结果对方百般狡辩,双方沟通冲突后对方竟将周先生微信拉黑,导致无法联系。“网购上当受骗,我该怎么维权?”周先生很困惑。
对于周先生的遭遇,斗门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春明表示,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资质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由于卖家大部分为个人,很多不具备经营的相关证照,销售的产品质量及售后得不到应有保障,甚至一些卖家不讲诚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刘春明提醒,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买家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