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由于你已不在经营场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珠香稽)食药监食罚〔2018〕022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香稽)食药监食物凭﹝2018﹞022701号《没收物品凭证》、(珠香稽)食药监食物凭﹝2018﹞022701号《没收物品清单》。
你经营检出氯霉素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经营检出氯霉素的水产品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你经营检出氯霉素的白贝(沙白)6.12斤、沙包(包贝)2.36斤;
2、依法没收你经营检出氯霉素水产品获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4元;
3、依法对你经营检出氯霉素水产品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2018年12月26日,我局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上文书,2019年1月7日拒签退回。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上述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珠海市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