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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吴玉娟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持林新妹生前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公证处立有遗嘱[公证书编号:(2011)粤珠珠海第1522号],遗嘱内容为林新妹将其拥有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微村敦睦里三横巷4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13078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珠府集建总字第0402号、珠府集建字(1990)第070700928号]中本人所占有的份额遗留给女儿吴玉娟继承。现我处经初步审查已受理上述公证。现特公告:如有异议者或持林新妹关于上述财产的其他公证遗嘱的,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处提出,登报期满无异议的,我处将依法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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