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贵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贷款300万元,因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本金219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等逾期末归还;根据《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我司作为贵司的贷款担保人之一,于2014年3月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扣划部分保证金,共计代贵司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84347.25元,导致我司合法权益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我司作为贵司的债权人,要求贵司偿还我司代扣的款项,现由于贵司下落不明,我司特通过登报向贵司送达《欠款催收通知书》,并保留追诉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贵公司见报后,立即组织资金予以偿还!
珠海查理科技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