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公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蔡永发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8年向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香洲区凤祥路18号1#地下室A2-042的房地产权登记。蔡永发为非本小区业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及《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登报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民生热点
   第03版:珠海城事
   第04版:民生资讯
   第05版:彩票营
   第06版:看天下
   第07版:文化圈
   第08版:新竞界
可赏可购可玩性更强
中国共产党珠海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
注销声明
公告
遗失声明
减资公告
注销声明
注销声明
注销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