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自荐)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人选的公告

  根据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以及第九届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现将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人选的推荐(自荐)程序公告如下:

  一、推荐(自荐)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自荐)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应依照要求填写《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推荐表》并附本人大一寸白底证件照2张,向相应领域的受理单位申报。

  三、推荐(自荐)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个人信用记录。

  四、推荐(自荐)截止日期:2018年10月19日。

  咨询电话(工作日上班时间接受咨询):0756-2120166。

  附件: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由市商务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

  在本市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累计折合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按投资当年汇率折算),且企业在上一年纳税金额达人民币1500万元(含)以上,或近三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

  (二)在本市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2.在科学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推动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本市投资企业连续3年完成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并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方面起示范和推广作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民政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

  2.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并提供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报告,捐赠的文物或者艺术作品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五)在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引进国内外顶级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对外影响,并形成示范作用的。

  2.在医疗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医疗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3.为本市引进国际顶级文体旅游资源,并作出持续重大贡献,对推动珠海文体旅游事业发展产生标志性影响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市港澳事务局、市台湾事务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推进本市与港澳服务业合作、自主创新合作、重大基础设施对接、社会管理合作、民间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2.长期致力于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多项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各领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市外事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推动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2.为本市开展友好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3.帮助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推进国家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方面起显著作用的。

  (八)在本市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市应急办、市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

  在本市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的。

  (九)为本市引进高端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

  为本市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十)为本市的国家级项目建设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有关部门认定推荐。

  第三条  受理申报“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部门。

  符合以上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由推荐单位或自荐人按照评审条件提交相应领域的受理单位认定。珠海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评选程序: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发布荣誉市民推荐公告,明确具体评选标准。

  (二)推荐单位或者自荐人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相应领域的受理单位申报。

  (三)受理部门根据被推荐人具体情况,将《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商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后,报珠海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初审。

  (四)珠海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得票数达总票数2/3或以上者为荣誉市民初审候选人。

  (五)珠海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30日内组织核查。

  (六)市人民政府审核初审名单,确定荣誉市民候选人名单。

  (七)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珠海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旁听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列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四)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所需经费、后续工作有关经费分别由具体的资金使用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撤销“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八条  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三年举办一届,每届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人数不超过30人。如有特殊情况,应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珠府办〔2011〕34号)自2018年10月1日同时废止。

  (评选详情与推荐表等相关附件请参阅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珠海政声”微信公众号)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民生热点
   第03版:珠海城事
   第04版:珠海法治
   第05版:民生资讯
   第06版:看天下
   第07版:文化圈
   第08版:新竞界
   第09版:新平沙
   第10版:新平沙·时政
   第11版:新平沙·综合
   第12版:新平沙·公益
   第13版:新平沙·文体
   第14版:新平沙·健康
   第15版:新平沙·社区
   第16版:新平沙·提醒
今年沙滩音乐节值得期待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自荐)珠海市第十届荣誉市民人选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