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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粤0402执16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2018)粤0402执16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杨雪名下座落于香洲柠溪路537号11栋3单元902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14647号),已裁定过户并裁定注销抵押权人陈杰对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他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20170041062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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