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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粤0402执98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16)粤0402执98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何其名下座落于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18号三巷20栋22号房(权证号码:0300053809号)己裁定过户以及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丽景支行对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18号三巷20栋22号房的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码:0300030582、0300034691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他项权利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他项权利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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