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仁强在担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后变更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在建设工程、绿化工程、发行债券、参股入股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张某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周仁强先后收受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彭某12000元购物卡,按照其请求,安排下属单位驿达公司与皖信典当做委托贷款业务,并擅自同意将驿达公司1亿元资金通过华夏银行借给皖信典当使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