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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听证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活动
  本报讯(记者陈新年)昨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召开了《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就《办法》的具体内容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在当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法学界人士、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17人参加了听证会。其中,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市民代表有6人。他们在听证会上一致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文件,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有法可依,为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力的监督和保障,期待《办法》早日出台。

  在听证会上,报名参与的有7名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他们更多的是从《办法》的内容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来自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刘鹏先生表示,为了履行自己参与听证会的责任和义务,他在参加会议之前,邀请公司法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他就该《办法》(草案)内容列出了9条建议。其中,该《办法》(草案)中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的阶段性应当区分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招投标。

  另外,有多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表示,该《办法》(草案)中第三条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职责存在权力上的重叠,是否需要明确各自的不同职责内容,制作不同的权力清单;建设单位招标时,最高限价是否可以突破政府指导价,是否需要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来自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的袁宇鑫律师在发言时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法律法规也应当相应完善,本市制定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其规范对象不仅包括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而且包括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完全是符合本市的客观发展需求。

  袁宇鑫认为,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就可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与“一对一”的协议选聘相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更具有优越性。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定程序进行,有利于遏制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袁宇鑫对新的《办法》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是应当补充代理机构监管的相关规定,如何去规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也值得思考。因此是否可以增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其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处罚”类似的条款。

  此外,建设单位与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时不应当差别对待。袁宇鑫认为,建设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作为同等地位且直接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也应当具有该项权利。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表示,本次听证会充分收集了各类意见,将把此次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向珠海市法制局、市政府、市人大呈报《办法》时一并反映,为珠海市相关部门作出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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