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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402执37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人李观水名下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梅华东路381号5栋202房(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72563号),已裁定过户及裁定注销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对该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他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100177128号)。限原产权人及抵押权人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不交,上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通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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